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统计,合同欺诈逐年增加。合同履约率从90年代的70%下降到目前的50%。相当一部分未履行的合同是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在新的社会形势下,合同欺诈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由于此类案件的增多,经济领域出现了严重的合同信誉危机,污染了社会氛围◆以合法形式掩盖违法行为
为了达到欺诈目的,欺诈者专门持伪造或他人身份证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成立公司,然后以公司名义招聘和培训员工,而这些员工进行欺诈。在整个欺诈过程中,真正的主谋从未出现过。因此,在合同欺诈案中,公司的销售人员或普通员工通常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而隐藏在合法公司背后的策划人员可以逃避法律制裁,因为他们很少与受骗者直接接触。以合法公司的名义作弊可以降低作弊的风险,增加作弊手段的隐蔽性。更重要的是,该公司甚至欺骗了其招聘的员工,情况非常糟糕。例如,钟、梁在依法设立的某市以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诈骗合同案,为了“增加收入”,他们还在该市设立了多家分支机构进行诈骗。由于这个巨大的骗局,甚至公司的一些销售人员也被欺骗了
◆那些重操旧业的人经常被欺骗。被发现,他们就会立即逃跑。当他们认为形势不妙时,他们就会回到原来的行业。因为他们对诈骗手段非常熟悉,可以很快成立诈骗组织,在极短的时间内进行诈骗。而且,为了逃避法律制裁,他们会吸取教训,得逞后立即消失,给有关部门查处造成困难。例如,在郑先生的合同欺诈案中,郑先生和他的同伙王先生在案发前在一个生态农场工作。该农场查处后,郑先生和王先生前往一个城市的一家贸易有限公司继续他们的欺诈活动。正是因为他们熟悉“业务”,该公司在一个月内就骗了受害人20多万元
◆利用证人欺诈信托
公证和律师证人是目前较为流行的法律证人形式。正是因为这两种形式都具有良好的社会效应,为世人所熟知,骗子们才容易掌握这种心理,从而反映出他们合作项目和合同的真实性。此时,受骗者更多的想法是合作项目和合同受法律保护。如果另一方违约,其权利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得到保障。这也使受骗者感到安心,完全相信受骗者,使受骗者多次骗走财产,有时甚至不知道自己不断受骗。值得一提的是,这种方法,通常在被欺骗者犹豫不决的时候,只要欺骗者使用这种方法,被欺骗者就会相信并被欺骗。例如,在吴、李合同诈骗案中,两被告对与被害人签订的合同进行公证或由律师见证,使被害人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毫无疑问,从而骗取了50多万元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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