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办理涉外离婚手续需要携带哪些文件。国内一方需要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自愿离婚协议书,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则需要携带有效通行证、身份证、结婚证和自愿离婚协议书。
对于办理涉外离婚手续的国内一方,需要携带以下三个文件:
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包括复印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应用中文书写。
(二)办理涉外离婚手续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携带: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含复印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办 理 涉 外 离 婚 手 续 需 要 哪 些 文 件 ?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条规定,办理涉外离婚手续需要准备以下文件:(一)双方身份证件;(二)户口簿、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入境证件;(三)解除婚姻关系证明;(四)子女出生证明;(五)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达成协议或者有调解书、判决书等证明;(六)共同财产清单;(七)离婚协议;(八)双方当事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办理涉外离婚手续需要准备的文件包括双方身份证件、户口簿、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入境证件、解除婚姻关系证明、子女出生证明、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达成协议或者有调解书、判决书等证明、共同财产清单以及离婚协议。这些文件的具体要求可能会因地区、国家而异,因此在办理涉外离婚手续前,建议事先了解当地相关政策并准备相关文件。
办理涉外离婚手续需要准备的文件包括双方身份证件、户口簿、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入境证件、解除婚姻关系证明、子女出生证明、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达成协议或者有调解书、判决书等证明、共同财产清单以及离婚协议。这些文件的具体要求可能会因地区、国家而异,因此在办理涉外离婚手续前,建议事先了解当地相关政策并准备相关文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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