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撤销需要提交哪些文件?根据给出的素材,需要提交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书、对被申请撤销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的调查报告、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加盖申请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或商标代理委托书)。
证据证明商标已连续三年不使用:1、提交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书;2、对被申请撤销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的调查报告;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需提交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同时需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提交加盖申请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4、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商 标 撤 销 三 年 不 使 用 需 要 哪 些 证 据 ?
根据《商标法》第六章第四十九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同时,《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也明确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在此基础上,针对“商标注册人可以提供什么证据对抗他人提出对其商标因‘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的问题,我们可以得出答案:商标注册人可以提供其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如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中的证据材料,以及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证据材料。
另外,《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因此,如果商标注册人认为自己的商标已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或者成为了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他们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人可以提供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来对抗他人提出对其商标因“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同时,《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也明确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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