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三年内不使用的,申请人申请撤销商标权后,商标权利人可以提供有商标的商品、包装等的证据证明商标有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一、企业保护自己的商标权不受侵犯有什么措施
保护措施有:
1、及时关注同行商标使用情况。避免将同行业他人商标作为本企业的商标、字号、域名、装潢。
2、关注商标注册公示情况。避免与同行业者相同或近似,不仅要关注业已存在的商标,也要了解已处公示期、尚未正式获得权利的商标,相关信息可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官方网站上公开查询。
3、突出使用注册商标,避免三年内不使用。《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即所谓的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
4、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商标应及时向海关备案。我国法律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进出口,相关权利人请求海关保护自身商标权时,权利备案是获得保护的必要条件之一。
全文59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