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婚姻关系结束之际,一方所背负的诸多债务遭遇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则首先需要明确这些债务的属性,到底属于是夫妻二人间的共同责任抑或是由单个个体承担的债务。
若是属于前者,那么便只能以债务人为中心,对其个人名下的所有财产实施执行;
若为后者,则夫妻二人均有可能进入被强制执行的财产范围之内。
同时,如若在离婚过程中,对于这些共同债务的净值并未作出妥善安排或处理,那么在法律的角度来看,属于双方二人的财产亦须承担相应的执行压力。
在此种场景之下,法院在实际采取强制措施时,定当切实坚持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公正性的原则,并确保能够为被执行人和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要的生活经费和基本生活物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全文46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