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行为促进是全体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国家工作人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做好相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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