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流货物损坏由谁管理
物流货物损坏的管理责任主要由承运人管理。
1.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的明确规定,承运人对于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负有赔偿责任。
2.当物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时,承运人作为直接负责运输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起相应的管理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损坏货物的处理、赔偿以及后续事宜的跟进。
二、物流货物损坏的赔偿责任
物流货物损坏的赔偿责任同样由承运人承担,但这一责任并非绝对。
1.如果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那么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2.在赔偿额的确定上,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可通过协议补充或依据合同相关条款、交易习惯来确定;若仍无法确定,则按照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计算。
3.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应依法执行。
三、物流联运中货物损坏责任归属
在物流联运中,即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情况下,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
1.无论货物在哪个运输区段发生损坏,该承运人都需承担首要的赔偿责任。
2.如果损失确实发生在某一特定的运输区段,那么该区段的承运人也需与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责任归属机制确保了物流联运中货物损坏责任的明确和有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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