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拒绝探视孩子可以不给抚养费吗
离婚后不支付抚养费不可以拒绝探望孩子,因为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方有协助的义务。不直接抚养方不给付抚养费,当事人可以起诉要求其支付抚养费。
二、拒绝探望可否变更抚养权
不可以。
如果对方在探视过程中影响了孩子的正常生活,或者造成对孩子的损害,那么可以申请终止对方的探视权行使。如果被拒绝探视,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配合自己履行自己的权利。
想要变更抚养权,对方拒绝自己探视孩子不是该条件,只有在满足可以变更抚养权的条件或者双方协议变更抚养权才可以进行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内容规定,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依照《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规定【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三、离婚后怎么拒绝探视是怎么规定的?
探望权与直接抚养权相对,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一种派生权利。夫妻离婚后,基于婚姻关系的各种身份权、财产权归于消灭,但是离婚并不能消灭父母和子女间的身份关系。探望权不仅可以满足父或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保持和子女的往来,及时、充分地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更好地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和非直接抚养方的沟通与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但是,随着子女年龄的增长,社会阅历的丰富,被探望子女可能会认为定期由其他人员陪同的探望不仅会影响学习,而且会在同学或其他人中产生不必要的议论,强烈的自尊心使其不愿配合,甚至拒绝、躲避探望。另外,被探望子女自己还有可能因为受直接抚养方父或母或其他亲属的挑唆而不愿接受探望。
对此,应坚持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执行,充分尊重被探望子女的意见和感受。《民法典》增设探望权的本意,主要是为了保护离婚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探望者与被探望者双方都必须有情感交流,关爱心理传递的需求,如果在被探望者没有这种需求或者反对探望的情形下强制执行,势必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的影响。因此,对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行使探望权的,法院应当就探望权的行使时间、方式及其他有关问题征询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同时结合其他实际情况判决和执行;如果子女系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原则上应按照当事人的协商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方案进行判决和执行,但也应当充分考虑子女的感受。
如果被探望子女明确作出拒绝探望的意思表示,则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区别情况对待。对不满7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拒绝探望,原则上按照协议或者法律文书的规定执行,不必征求子女的意见,但应考虑子女的感受。法院可要求直接抚养方就探望方的探望行为对子女有害进行举证,否则法院可依法要求直接抚养方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这样做能够有效防止有人故意影响孩子的判断以达到阻挠探望的目的。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不能独立地作出拒绝探望的意思表示,即使有,也很容易受到哄骗、离间甚至威胁,意思表示未必真实。
对已满7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拒绝探望,法院应在其父母回避的前提下征询其意见。让其能较为真实地说出自己的心里话。法院还应当走访老师、邻居、居委会等,以探求其真实意思。如果证实是因受挑唆或者威胁而拒绝探望,法院应同意探望方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以根据情节决定对直接抚养方采取批评教育甚至是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勒令其改正错误,说服子女同意探望,以保障探望权的实现。如果证实是已满7周岁的孩子独立自主地作出拒绝探望的意思表示,直接抚养方仍应对孩子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尽量使其接受探望。如果孩子仍然拒绝探望,则不能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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