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拘留的实体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法定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进行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对于紧急情况的认定,《刑事诉讼法》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具备下列紧急情形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所谓预备犯罪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所谓实行犯罪是指正在进行犯罪的活动。应当有一定的证据证明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刻被发觉。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即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或者在犯罪现场亲眼看到犯罪活动的人指认犯罪嫌疑人。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所谓身体是指其身体、衣服、随身携带的物品等。所谓住处包括永久性住处和临时居所、办公室地点等。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犯罪后有一定证据证明其有自杀、逃跑的企图或迹象,或者犯罪后已经逃跑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这是指本人拒不说明其姓名、住址、职业等基本情况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对于具备上述第四种和第五种情形的,有权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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