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形下无因管理不适当
时间:2023-08-11 08:37:06 26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不适法无因管理,也称不当的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但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或管理事务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不适法无因管理包括三种情形:

(1)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且违反本人的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2)管理事务利于本人,但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3)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但不违反本人的意思。

不适法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不适法无因管理,因其所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虽然出于为他人管理事务,但不当干预他人的事务,为保护本人的利益,其管理行为为侵权行为,不能阻却管理行为的违法性,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侵权之债或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关系,管理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管理他人事务,承担无过失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我国台湾民法还规定了管理人可以减轻责任的情形,即民法第175条“管理人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体或财产上之急迫危险,而为事务之管理者,对于因其管理所生之损害,除有恶意或重大过失者外,不负赔偿之责。”管理人虽然为他人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或管理事务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但是管理人的管理行为是在免除本人之生命、身体或财产上的急迫危险,并非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对于因管理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

准无因管理

准无因管理,又称“不真正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却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的现象。

其主要情形有二:一是误信他人事务为自己的事务而管理;二是明知是他人的事务,仍作为自己的事务而管理。

准无因管理不能构成无因管理,不能发生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原则上应适用侵权行为法,不当得利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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