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受胁迫订立合同的后果的规定:
1、受胁迫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2、受胁迫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撤销合同,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
3、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当事人应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并且有过错的一方还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民法典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是担保物权中关于债权人在债务人到期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形下,就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优先受偿的规定,即在担保物权中,如果债务人到期无法履行主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的,担保物权人就依法享有就担保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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