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近日来到湖北省鄂州市汀祖镇,对一起非法占用林地、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的生态异地修复情况进行实地查看。之前杂草丛生的荒山上布满新绿,红绿相间的树苗挺立在山坡上。
据介绍,鄂州市一家公墓公司在实施公墓建设项目中,超出批准划拨范围,非法将开发林地向周边连片区域扩大约18.75亩,破坏了原有的生态资源。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受案后,前往鄂州市走访调查,发现被毁林地上已建有墓地,并已出售200余座。经专家评估,被毁林地的原址修复费用及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约73万元。
检察官从当地税务部门了解到,该公司自成立以来已投入逾千万元,目前收支尚未平衡,且数月未能发放员工工资。审查起诉期间,该公司正处于劳动仲裁纠纷中。
原址修复会因墓地迁置影响群众利益。以经济赔偿为诉求,无益于生态环境修复,还会加重企业的运营困难。怎样在不影响群众利益的前提下,严格依法办案又不损害企业利益?
2020年9月,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定被告在规定期限内采用异地修复的方式恢复被毁林地生态功能。经过沟通协调,当地镇政府同意拿出一块荒山用于异地修复。
2021年3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支持了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涉案公司负责人当庭表示将积极履行修复义务,按照修复方案异地造林20亩,连续抚育管护两年。
前不久,这家公司在这块用于异地修复的山坡上种植栾树、红叶石楠等树苗3300余棵,为荒山增添了一片生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
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上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据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对象包括:耕地、林地、草原等。
根据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构成本罪。
根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合计达五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认定
1、犯罪对象
根据全国人大的相关解释,本罪的犯罪对象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湿地等,只要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的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都可以构成本罪。
2、行为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是指行为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计划,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擅自将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或者改为其他用途的情况。
3、数量较大
依照《破坏土地的解释》,(1)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2)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3)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4)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属于数量较大。
4、大量毁坏
刑法和司法解释中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和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才构成犯罪,这里所指的大量应当认为在数量较大的范围之内,因此只要达到数量较大既可视为是大量毁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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