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刑事立案管辖的角度,这类案件归检察机关管,具体由反职侵权部门受理。
如果你有具体的案件线索可以直接向检察机关的反渎职侵权局反映;也可向检察机关的控告申诉部门反映(转交、移送);也可直接向检察机关的领导反映。
二、其他的反映渠道
1、纪委;
2、人大及及常委会;
3、信访;
4、承办人所有单位的上级机关;
5、新闻媒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管辖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n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n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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