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可诉。
对于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可诉这一问题一直存在争议。2011年5月1日起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根据该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证据,在其效力确定前,它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影响是不确定的,故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如果法院判决承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那么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又被法院判决所吸收,此时即使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仍然是错误的,当事人也只能对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依然不能单独提起诉讼。
2.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异议的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以下两个途径寻求救济:第一,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第二,就事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举证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需要注意的是,异议人在申请复核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终止复核。
3.法院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异议的处理。
由于对交通事故认定存在异议,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且上述两种救济途径不能同时使用,故在司法实践中异议人通过复核程序改变交通事故认定结果非常困难,大量当事人包括发生事故双方和保险公司选择在诉讼中提出异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事故责任的划分上。对于诉讼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法官究竟如何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八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既然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证据范畴,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果异议人有足够的证据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官应当根据异议人的举证情况,通过重新鉴定、重新划分责任等方式对交通事故进行重新认定。反之,法官则应肯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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