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行政处罚标准的通知(冀交公[2009]292号),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除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办字[2008]9号)的有关规定实施卸载外,还应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行政处罚。
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行政处罚标准:
(一)车货总重在55吨(含55吨)以下的超限运输车辆,按照省政府治超领导小组《河北省2006年治超工作要点》(冀治超小组发[2006]3号)中第8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即:
1、超过认定标准30%以下(含30%)的,处200元罚款;
2、超过认定标准30%以上50%以下(含50%)的,处500元罚款;
3、超过认定标准50%以上80%以下(含80%)的,处1000元罚款;
4、超过认定标准80%以上100%以下(含100%)的,处2000元罚款。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车货总重超过55吨(不含55吨)的,按照华北五省(区、市)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通告》(晋政发[2007]38号)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对违法车主处以上限罚款(30000元);
2、车货总重超过认定标准100%以上、查处时逃逸或强行闯关的、查处后二次拼装的等恶意超限的车辆,按照交通部、公安部等九部委《2005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交公路发[2005」]9号)第2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对违法车主以上限罚款(30000元)。
上述超限运输车辆仅限于车货总重超限,不包括外廓尺寸超限(即超长、超宽、超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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