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放贷指一些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办理存储业务,发放贷款的便利,收受储户存款,开出存单,资金却不入账,挪作个人用于进行经营活动,或者以银行名义为单位之间非法拆借巨额资金做担保,或者高息吸存后私自放贷。
一、银监会信贷十严禁十不准
严禁以任何形式为高利贷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投资者和客户充当资金经纪人;严禁以他人或企业名义申请银行贷款,供借款人以外的公司或个人使用;严禁违反国家规定,参与经营、经营企业,向借款人或者通过亲属收受股份;严禁违反岗位限制原则,在不兼容岗位兼职,进入银行核心业务系统进行会计处理;严禁保管业务专用章、借款合同专用章、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和贵重文件;严禁违规代客办理金融业务,严禁通过本人个人账户与借款人进行资金往来;严禁代客保管身份证、收存存单等,代客签订银行凭证和合同。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构成要件有: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既遂判多久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既遂处罚标准如下:
1、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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