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逐出境在我国属于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行政处罚。驱逐出境属于附加刑。驱逐出境是指对犯罪的外国人强迫离开中国国(边)境的一种特殊的刑罚方法。它只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对本国人不适用,因此,我国刑法将其作为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的特殊刑种作了单独规定。
驱逐出境驱逐出境亦称逐出国境。在中国,指对在中国境内犯罪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强制其离开中国境内的刑罚或治安管理方法。由人民法院判决并执行。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对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中国公民,不适用单独或附加判处驱逐出境的刑法。
驱逐出境适用方式有两种:一是独立适用。它是针对那些犯罪情节比较轻的外国人,没有必要判处主刑的,可以单独判处驱逐出境。二是附加适用。它是针对那些犯罪性质比较严重、判处了主刑或者其他附加刑的外国人,可在主刑执行完毕后适用驱逐出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的方式
方式
刑法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根据这一规定,驱逐出境适用方式有两种:一是独立适用。它是针对那些犯罪情节比较轻的外国人,没有必要判处主刑的,可以单独判处驱逐出境。二是附加适用。它是针对那些犯罪性质比较严重、判处了主刑或者其他附加刑的外国人,可在主刑执行完毕后适用驱逐出境。
在我国驱逐出境的适用方式比较灵活。刑法规定是可以适用,而不是应当适用。这即是说,对犯罪的外国人不一定要适用驱逐出境,而是不仅要根据案情,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而且还要考虑我国与所在国的关系以及国际斗争的需要加以决定。
根据难民公约规定,国家如驱逐难民应遵循两项原则:
(1)除因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理由外,不得将难民驱逐出境。即使因此理由驱逐也应按照法律程序作出判决,并给予难民一个合理的期间,以便取得合法进入另一国家的许可。
(2)除非有正当理由认为难民足以危害该国安全,或者难民已被生效的判决确认犯有特别严重的罪行,从而构成对该国社会的危害,该国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难民驱逐或送回(推回)至其生命或自由由于他的种族、宗教、国籍、参加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而受威胁的领土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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