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映权与机械表演权的区别
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适用对象不同。放映权主要适用于不需要表演可以直接再现的作品,如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等。机械表演权适用于需要表演、适宜表演的作品,如音乐作品、戏剧作品、舞蹈作品、曲艺作品、文字作品等。
二、哪些人享有机械表演权
仅著作权人享有机械表演权。
机械表演权属于表演权的一种,指将活表演录制于唱片、影片、光盘上之后,利用机器设备向公众传播被记录的表演的公开表演方式。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仅著作权人享有机械表演权,只要是以上述方式向公众播放,都属于侵犯机械表演权的行为,购买录音制品在营业时间播放也属于侵犯机械表演权。
三、机械表演权概述
新《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著作权人享有“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这是我国立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我国著作权人以机械表演权。机械表演是相对于现场表演而言的。所谓现场表演,亦称为“活表演”,是指演出者运用演技,向现场观众表现作品的行为。而机械表演是指借助录音机、录像机等技术设备,以物质载体的形式,向公众传播被记录下来的表演的方式。机械表演可以打破时间、地域的限制,再现表演。但是,在《著作权法》修改之前,我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对著作人表演权的保护仅限于现场表演权。1991年颁布实施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在第五条中对表演的界定是“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词等直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以声音、表情、动作公开再现作品”,这就明确排除了著作权人控制机械表演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n(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n(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n(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n(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n(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n(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n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n(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n(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n(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n(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n(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n(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n(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n(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n(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n(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n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n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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