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立法例第一节英美法系在英美法系中,英国法、美国法是范示,属于这个法系集体的还有澳大利亚、新西兰、泽西岛(英属)、加拿大(有的省是法国式的)、中国香港、新加坡等。英美法系的章程性文件由两部分构成。一、英国法(一)英国公司组织大纲(MemorandmofAssociation)英国公司组织大纲或组织简章主要由下列一些条款构成:①名称条款;②公司注册营业处;③宗旨条款;④财产责任条款;⑤资本条款;⑥合作条款。分述如下:
1、名称条款根据英国法,注册申请人在确定公司名称时受到如下法律限制:[1]首先,根据普通法规定,注册申请人不得采用现有注册公司的名称;否则不予注册登记。同时,注册申请人也不得采用与现有注册公司名称相类似的名称。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如果贸易部认为某公司名称与现有注册名称相类似时,可在后申请人注册后的6个月内直接命令其更改公司名称;而后申请人在接到贸易部的这一命令后,应于6个星期内更改公司名称。其次,根据1948年《公司法》第17条的规定,注册申请人不得以贸易部认为不宜采用的名称为其公司名称,例如夸大企业规模的名称,暗示与政府或皇家有关系的名称等。该法第46条还规定,如果公司名称与其经营业务范围不符合,则贸易部不受6个月的期限限制,可于任何时候命令该公司更改其名称,而被责令更名的公司应在接到命令后6个星期内更改公司名称。应该说明的是,贸易部的此类命令不具有终局效力,当事人可在接到命令后3个星期内诉请法院撤销该命令。这一规定有利于避免虚假的“空壳公司”避免商业界的误解。再次,若公司的营业名称与其商号不符合,并且对此未加以说明时,该公司必须依照1916年《商号注册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商号和其他特别字号进行注册。一般来说,已注册公司可基于自愿,更改自己的公司名称,但这一更名通常需通过股东会特别决议,并且需经过贸易部书面批准。
2、公司注册营业处公司注册人民出版社1985年3月版,第113-114页。[11]龙田节编:《商法略说》,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3月版,第114-115页。[12]吴日焕译:《韩国商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版。[13][韩]李哲松著:《韩国公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18一19页。[14][韩]李哲松著:《韩国公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19页。[15]同上,第27页。[16]吴日焕译:《韩国商法》,译者序第2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版。[17][韩]李哲松著:《韩国公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115-116页。[18][韩]李哲松著:《韩国公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166一167页。[19]同上,第56-59页。[20][韩]李哲松著:《韩国公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167页。[21][韩]李哲松著:《韩国公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169-170页。[22]同上,第168页。[23]同上。[24][韩]李哲松著:《韩国公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169页。[25]吴日焕译:《韩国公司法》译者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170页[26][韩]李哲松著:《韩国公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171页。[27][韩]李哲松著:《韩国公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172页。[28][韩]李哲松著:《韩国公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172-174页。[29][韩]李哲松著:《韩国公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辛土2000年1月版,第174-176页。[30][韩]李哲松著:《韩国公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749-750页。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刘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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