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各类复杂的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有关诈骗犯罪的确立通常需要经过综合性多角度的细致分析与判断。
首先,我们需要深入考量,在整起事件中,是否存在相关人员故意编造不实信息或者蓄意掩盖重要事实以便于实现对他人财产非法占有的行为动机及其具体表现形式;
其次,在研究上述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检验行为人行事时,对于签署合同本身所具有的全面履行合约责任以及其现实可行性是否持有坚定的否定态度;
此外,还需关注行为人获取或获得了财产之后,是否有意或者肆无忌惮地恣意挥霍这些财物、是否故意逃逸、抑或是将这些财物用作非法活动等等其他的不良行为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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