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刑事办案程序规定概述与解析
时间:2023-11-11 00:46:56 8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检察院刑事办案程序规定概述与解析

检察院刑事办案程序规定概述与解析:

1.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并进行审查;

2.经审查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予以立案;

3.侦查;

4.侦查终结后提出公诉或者依法不起诉。在纷繁复杂的刑事案件的办理中,其中少不了的一环就是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的办理。同公安部门办理刑事案件不同,检察院刑事办案流程在受理案件范围和具体的立案审查流程,以及侦查流程上都是有所不同的。

二、检察院不起诉的是哪些类型的案件

检察院不起诉的是以下类型的案件:

1.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4.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检察院决定批捕的期限

检察院批捕时间是七天。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n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n(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n(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n(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n(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n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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