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江苏省泗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分别判处李*好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李*宇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16年11月6日凌晨1时许,李*宇酒后驾驶其父李*好的车辆撞到路面护栏,造成车辆损坏。李*宇为逃避酒后驾车责任,电话联系其父李*好。李*好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后,为骗取保险公司车辆损失保险金,就用自己的手机拨打保险公司电话报险。当日5时许,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李*好又作虚假陈述,谎称是自己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1.765万元。
2016年11月29日,经该保险公司报案,公安机关将李*好、李*宇抓获。到案后,二人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解读各省份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我国各地区对于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不同的。
例如,北京市关于八种侵犯财产的文件中规定:关于诈骗罪犯罪数额(以人民币计算)认定标准,数额较大为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二十万元以上。
河南省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5万元、50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上海市、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4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2千元以上不满4千元,并有诈骗前科或引起自杀、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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