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一、用于出资的债权符合以下条件
(一)债权合法有效;(被投资公司)依法享有的债权向该公司出资。为此,特作出以下承诺:
(二)债权权属清晰、权能完整;
(三)债权依法可以评估和转让;
(四)债权是被投资公司经营中产生的货币给付、实物给付的合同之债;
(五)被投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出资已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被投资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出资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谨此对承诺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债权人签字(盖章)被投资公司盖章年月日
二、公司债权转股权有什么注意事项
(一)债权转股权
1、是指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对公司享有的合法债权转为出资,增加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行为。
2、被投资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作为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对本公司的合法现汇外债债权转为出资的,适用本办法。
3、债权转股权不适用于公司设立。
(二)债权人
1、债权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对被投资公司股东的相关规定。
2、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
(三)被投资公司
被投资公司应当是住所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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