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的法律性质分析
时间:2023-07-07 08:14:53 13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赠与合同的性质有:

1、双方的行为。赠与合同只有双方同意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但受赠人不接受,则合同仍不能成立,因此不同于赠与的单方面行为;

2、是吸收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合理因素,是诺成行为。大多数国家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双方同意时成立,不需要等待赠与,即承诺行为;

3、免费行为。除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有条件义务外,受赠人原则上不承担赠与合同的义务,因此为单一合同。

赠与合同的撤销有什么种类

(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在赠与合同中,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是如果出现了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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