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腰椎压缩性骨折1/4能评定伤残吗
1.一级伤残级别分类如下:
(1)极重度智能伤害达到极限状态;
(2)四肢极度瘫痪,肌肉力量评定为三级以下或者三肢瘫痪,肌肉力量不足二级水平;
(3)颈部的第四颈椎及其以上部位出现瘫痪现象,肌肉力量仅能达到二级水平;
(4)严重运动障碍(并非肢体瘫痪);
(5)脸部重度毁损,同时伴有表B.2中所提到的二级伤残中的任一种情况;
(6)身体表面出现大面积且高达90%的深度疤痕,并且伴随脊柱以及四肢大关节的运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位置出现损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和一只上肢分别出现高位缺失;(9)双腿和一支上肢严重疤痕畸形,使得运动功能丧失;(10)双眼在任何光线条件下均无法感受到光线,或者只有微弱的光线感知,且定位不准确;(11)肺部功能严重受损并引起呼吸困难,需要终身依赖机械通气设备进行呼吸。
2.二级伤残等级分类如下:
(1)严重程度的智能伤害;
(2)三肢瘫痪,肌肉力量评分为三级;
(3)轻度偏瘫,肌肉力量仅能达到二级;
(4)同样瘫痪,肌肉力量也仅为二级;
(5)双手全部肌肉萎缩,肌肉力量评分为三级以下;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的口语表达障碍;
(7)身体表面出现超过80%的深度疤痕,并伴随四肢大关节中超过三个关节的运动功能受限;
(8)脸部出现大面积疤痕或植皮现象,导致重度毁损;
3.三级伤残等级分类如下:
(1)具有精神病性症状,表现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2)由于精神病性症状而缺乏日常生活自理能力者;(3)严重程度的癫痫病症;(4)轻度偏瘫,肌肉力量可达到三级;(5)同样瘫痪,肌肉力量可达到三级;(6)双脚全部肌肉萎缩,肌肉力量仅能达到二级以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二、腰椎压缩性骨折工伤赔偿标准
1、腰椎骨折的赔偿需要经过伤残等级鉴定后,按照不同对应的伤残等级进行赔偿。
2、腰椎或者是腰椎的一个椎体的三分之一以上的压缩性骨折属于十级伤残腰椎或者是腰椎有一个椎体的粉碎性骨折属于九级伤残,腰椎两个椎体上的压缩性骨折属于八级伤残。
3、各个级别的伤残等级对应的赔偿标准是不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腰椎压缩性骨折1/4能评定伤残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n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n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n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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