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和第200条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应当在1个月以内完毕。
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从上可知,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故补充侦查2次的时间总共是不超过60天。
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就不会起诉了么:
第一百三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四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从法条解释来看应该是一个月,而不是十五日‘
一般退回侦查的期限是一个月,次数是两次为限。如果经过两次退回侦查后发现证据仍然不足的,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补充侦查的问题需要自己合理的了解有关的规定,否则自己的权益保障就会存在不小的争议,毕竟此类问题的处置,本身就会存在程序上的压力,但是更为重要的就是自己的操作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要求,否则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就会丧失法律上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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