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限防卫权的适用范围
时间:2023-07-01 17:23:18 6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无限防卫权的适用是否应当受一定条件的限制,理论界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是一个注意点而不是专门规定,也就是说,该规定的目的是提醒司法人员,不要把对严重暴力犯罪的正当防卫误认为防卫过当。但是,这一条款不能脱离前两款的规定而独立存在,而应以前两款为前提,即无限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受到抗辩限制条件的限制。从立法体例来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了正当防卫的基本概念,第二款、第三款属于相对于第一款的注意规定,即提醒人们何时属于过当防卫,何时不属于防卫过当。但是,第3款应当是相对于第2款的一项特别规定。如果第3款仍然需要受第2款规定的限制条件的约束,那么它就没有实际意义。在司法实践中,一旦发现加害人具有第三款规定的暴力犯罪,可以不采用上述判断方法直接认定正当防卫行为。

私闯民宅无限防卫权可以适用吗

不可以适用,无限防卫权又称无过当之防卫、预防性正当防卫、特殊防卫权、特别防卫权等,这些概念都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所谓无限防卫权,是公民在某些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无限防卫权是公民在特定情况下可采取无强度限制的防卫行为的权利。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中国新刑法确立了无限防卫权,但也有少数学者对此持反对态度,认为从无限防卫权的历史发展轨迹来看,无限防卫权的基本特征一是缺乏法益的均衡性,二是无必要限度的要求,而中国新刑法该款的规定并不具备无限防卫权的这些特征,并提出“无限防卫权的提法不妥”。就该条的规定而言,立法者对无限防卫行为的程度及后果采取了一种放任的态度,应该说无限防卫权在中国已经刑事立法化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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