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恩施车辆运营证办理机构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二、恩施车辆运营证办理的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671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三、恩施车辆运营证办理流程
1、受理,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核,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做出决定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3、审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予以核发决定;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核发决定。
4、办结,对准予核发的,作出准予核发书面决定;对不予核发的,作出不予核发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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