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擅将夫妻共同房产卖掉,引起疑团
时间:2023-07-16 18:35:49 47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房屋买受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是否明知出卖人有其他共有人,如果不是明知,则该买卖合同有效果是明知,则合同除经共有人追认外,合同无效。对此,房屋出卖人和其他共有人负有举证责任。

2、如果房屋买受人是善意的,但未办理过户手续,虽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由于房产涉及共有人的所有权,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房屋买受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买受人只能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行为人的违约责任,而不能要求行为人继续履行过户义务。

丈夫欠债夫妻共同房产能执行吗

一、丈夫欠债夫妻共同房产能执行吗

1、丈夫欠债夫妻共同房产能执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知,夫妻一方的债务要执行共同房屋的,首先需要夫妻双方进行协商来分割房屋,房屋变为个人财产或者债务人取得相应价款后才能执行。另外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或男方的房子,那么法院可以直接查封执行房子。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有哪些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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