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被追尾后车全责的赔偿流程如下:
1、先报警,再向保险公司理赔报险;
2、保险公司理定损;
3、携带事故认定书、检修发票、银行卡、索赔申请书、驾照正本、被保险人身份证、保险单等材料交给保险公司;
4、理赔人员接收到材料开始进行审查、理算、核赔;
5、最后到就近网点领取赔款即可。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汽车被追尾后车辆贬值肇事方被判赔偿贬值费
如果你的汽车被追尾,一般由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了车辆维修费后也就作罢,很少有人再去追究车辆贬值损额的赔偿问题。不久前,成都出现了这样一例“较真”的事,而且法院近日已经判决,肇事车辆驾驶员应按车辆贬值评估鉴定结论的金额,赔付被追尾车辆车主车辆贬值费。
今年1月7日,罗女士驾车经过成都市青羊区一环路西一段时,与杨女士驾驶的车辆发生追尾碰撞,接着,杨女士的车辆又追撞了前面同车道第三人车的尾部,造成杨女士车的车尾和车头受损。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罗女士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杨女士对自己受损的车辆进行修复,花费了8863元。2月20日杨女士又支付2000元评估费委托某资产评估公司对自己的车辆贬值情况进行评估,结果认定其车贬值价格为8600元,该资产评估公司出具了评估鉴定结论和鉴定费票据。
另外,杨女士在修车期间还花费了2000元的租车费。为此,杨女士将罗女士及其所驾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汽车维修费、汽车贬值损额、评估费、租车费,共计21463元。
庭审中,当事双方的矛盾主要集中在汽车贬值损额、评估费、租车费是否应该赔付。对于杨女士主张的汽车贬值损额、评估费、租车费,罗女士声称,这些费用无法律依据,不同意赔偿。保险公司也认为,汽车贬值损失、评估费以及租车费不在保险范围内,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女士主张的车辆贬值费及评估费,有评估鉴定结论和鉴定费票据的证据证明,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其主张的租车费,因请求被告予以赔偿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另外,由于罗女士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应按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承担杨女士汽车修理费的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罗女士支付杨女士汽车贬值费、评估费共计10600元,保险公司支付原告杨女士汽车修理费8863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