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310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犯窝藏、包庇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窝藏、包庇的客体是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人数较多的;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时间较长,致使犯罪分子长期逍遥法外的;多次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等。
包庇罪客观表现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窝藏、包庇犯罪人的行为。窝藏,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或者为其提供钱财,帮助其逃匿,如将犯罪人藏于家中、山上、地洞或者地窟等处,使其难以被司法机关发觉;为犯罪人提供钱财、衣物、食物、交通工具或者其他物品等,以帮助其逃匿。包庇,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的行为。
刑法明文规定,包庇的行为形式是“作假证明予以包庇”,但在作假证明的含义上,学者理解并不一致,争议的问题是:作假证明是否包含“帮助毁灭、隐匿、伪造证据”学界的观点可概括为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观点:肯定说认为包庇包括为犯罪人作假证明和帮助犯罪人湮灭罪迹、隐匿、毁灭罪证的行为。如认为“作假证明包庇,是指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使犯罪分子不被发觉、追诉的行为,一般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犯罪分子的身份;伪造、变造、隐藏、毁灭证据;谎报犯罪分子逃跑路线或方向;等等。”“包庇,是指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犯罪分子的罪行,或者帮助其湮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作假证明包庇,是指以提供虚假的证明,伪造、变造证据或者以隐藏、毁灭证据、湮灭罪迹的方式掩盖犯罪事实或其他重要情节。”“包庇,是指为犯罪人作假证明,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包括伪造(变造)证据、隐匿证据和毁灭证据,如隐藏、毁灭有关物证、书证;制造虚假的证人证言;伪造犯罪现场等。”
否定说认为“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不包括帮助犯罪人毁灭、隐匿或者伪造证据。如“包庇,应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事实”“对于《刑法》第310条规定的‘作假证明’不应做扩大解释,认为对采用作假证明以外的其他方法实施包庇行为的,不能以包庇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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