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退赃轻罚
时间:2023-06-09 10:22:08 44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案件回放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此举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市民应当小心合同诈骗,好好甄别合同真伪。

2010年8月,李某才与徐某亮得知宝安区民治街道金地梅陇镇三期有一间商铺要转租,恰好这个租客他们认识,于是两人商量了一下,决定要利用这个机会,骗点转租金。于是,徐某亮冒充该商铺业主,李某才冒充商铺的租客,二人伪造了一份商铺租赁合同给民治街道世纪春城的民华地产中介,说他们要转租商铺。

同年9月3日,王某静通过民华地产的介绍与冒充该商铺业主的徐某亮签订了租赁合同,当场支付了月租费及押金共计15000元给徐某亮,同时向冒充该商铺租户的李某才支付了22500元的商铺转让费。随后,徐某亮将15000元汇给了该商铺的真正租客,谎称是自己的朋友租商铺,希望他价钱方面便宜点。

签完合同,王某静付了款,李某才将其中的7500元作为佣金交给民华地产,自己与徐某亮则每人分得7500元。

不久,王某静就发现了合同的问题,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2010年9月15日,公安机关将李、徐二人抓捕归案。案发后,两人分别退还所得赃款人民币7500元,并取得被害人王某静的谅解。

宝安区检察院对两人提起公诉,宝安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相关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李某才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徐某亮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点评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李某才、徐某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别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在本案中,两人系共同犯罪,作用相当,不分主从犯。两人已全额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决定适用缓刑。

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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