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设店铺的过程中,您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必要的手续办理:
首先,您需选择适合经营的场所,完成租赁登记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同时务必携带包括房产证、该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等在内的重要文件前往当地工商所进行营业执照的申请与办理。
其次,工商所的工作人员会对您提交的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核,若符合相关规定,他们将予以及时处理并进行登记。
待您成功获得营业执照并领取之后,便可着手申请公章审批及刻章事宜。
在此环节,您所需提供的证件主要包括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相关许可证件等。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申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登记机关委托其派出机构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派出机构登记。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
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
对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的申请材料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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