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在离婚之时未向孩子提供抚养费用的行为依法确为许可的,然而需要符合特定的前提与限制条件:
首先,当此问题通过夫妇双方友好协商得以妥善解决时,支付孩子抚养费无疑将成为夫妻二人共同肩负的责任。
若其中任意一方未能履行这一义务,势必导致另一方必须承担更多的抚养费用以保障孩子的生活水平不致受到影响。
只要夫妻双方对此达成共识并签订相应合法合同,即可实现。
其次,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离婚后拒绝支付孩子抚养费的法定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若存在无法避免却又影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负担的因素,如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力且无经济来源,的确无法按照原协议或判决中规定的金额支付抚养费用;
而由该方直接抚养的孩子的另外一方却具备承担这部分费用的充分能力。
2、倘若给付方因触犯法律而遭监禁改造或者劳动教养,从而失去个人经济实力,无力支付约定的抚养费用。
但待其恢复人身自由重获经济收入之后,仍然需按照原定协议或判决书的要求继续履行支付义务。
3、倘若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在离婚之后再次步入婚姻殿堂,并且新任的继父或者继母愿意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子女抚养费用的话。
在此种特殊情境之下,负有支付孩子抚养费用的一方需要承担的抚养费总额可以酌情予以降低。
然而,继父或继母若对抚养孩子持有排斥态度,作为生父或生母的一方所需承担的抚养费金额则不可减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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