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资料司法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一、进行声音司法鉴定的条件如下:
1、鉴定人是较高层次的专家,必须具备与之相应的专业知识;
2、鉴定实践能力条件;
3、司法鉴定活动是在诉讼活动中进行的,许多鉴定业务与法律联系密切,鉴定人同时又是诉讼参与人,因此必须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
4、专业技术职务条件。
二、司法鉴定的内容范围有以下:
1、文书、印章类鉴定,比如笔迹鉴定、签名鉴定、签名、盖章先后顺序鉴定;
2、亲子鉴定;
3、法医临床鉴定,包括损伤程度鉴定、伤残程度鉴定;
4、法医物证学鉴定;
5、法医病理学鉴定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医疗纠纷。
总之,声音资料司法鉴定为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鉴定。进行声音司法鉴定的条件一般是专业知识条件、鉴定实践能力条件、法学知识条件、专业技术职务条件。
司法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二)申请鉴定时,要预交鉴定费用,并提供相关材料。
(三)当事人申请鉴定经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指定。
(四)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五)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七条本决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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