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已经没有城镇户籍的分类的,统一都规定为“居民户口”,且办理程序如下:
1、当事人准备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材料;
2、去迁入地的派出所确认户口的嵌入,拿好新的户口本和开具的户口变动单;
3、拿好户口变动单去所在社区居委做好登记就可以了。
户口簿材料
落户口需要的手续如下:1、落户申请交入转入地的派出所,派出所开具接纳证明;2、等待转入地户籍警察调查,符合转入条件派出所开出接纳证明;3、将接纳证明交给转出派出所;转出派出所开出准迁证明同时消户;4、将准迁证明交给转入派出所并办相应手续(准备好相片);5、落户口手续办理完毕。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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