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院要认定被告人构成盗窃罪就必须要查明有关的事实,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如果被告证据不足就要判决无罪,取消关押,所以盗窃罪证据不足是否需要关押要看证据不足是在哪个案件程序中查明无罪的,是否关押也是需要有关机关做出决定。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审判长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一、认定被告人构成盗窃罪需要哪些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明案件的证据规定,盗窃罪需要的证据有:
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应该以书面形式做出并签字按手印。
2、书证、物证;在嫌疑人身上或者住所搜集到与盗窃有关的赃物、作案工具等。
3、证人证言,嫌疑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有目击证人看到其作案过程,并就其了解的安案件情况,向有关人员或者司法机关的陈述。
4、被害人的供述;例如被害人遭窃之后,其描述的丢失物品与在嫌疑人身上或者住所搜集到的赃物基本一致,或者其他情况。
5、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能存在的其他证据资料。
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盗窃罪既遂未遂如何认定
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我们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对此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本法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到底是社会危害性的区别。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盗窃既遂,没有理由以未遂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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