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一、外人对执行异议的诉讼是指什么
外人对执行异议的诉讼是指外人在执行程序结束前,向执行法院提起的诉讼,旨在阻止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外人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暂停对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这类案件,不能一概而论。十五天的时间节点非常重要。撤诉后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十五天内受理,但这一十五天不能适用于延长。中断规定,时间过后,丧失执行裁定的诉讼权。
二、执行异议会影响执行过程么
不一定。
1、在法院强制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异议,法院应当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的结果确定是否停止执行。
2、执行异议,是指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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