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国家赔偿能否得到支持?
时间:2023-07-02 19:51:26 33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历时8年10次开庭、先后4次被判死刑、再审终被无罪释放,在被判无罪后的第4个月,念X向曾经判其死刑的福州中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申请福州中院赔偿其各种损失共计人民币1500余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1000万元。念X的这些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1500余万元的巨额赔偿请求能否被支持呢?

再审无罪可申请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所造成的侵权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第6条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了国家赔偿的几种情形,其中就包括再审改判无罪且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情形。念X投毒案先后经过10次开庭审理,4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在监狱苦熬8年,最终福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念X无罪。这一纸无罪判决书赋予了念X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念X在国家赔偿申请书中要求福州中院赔偿各项损失1500余万元,其中包括念X被羁押2935天,人身自由赔偿金约59万元;医疗费,包括后续治疗费用,以及误工费100万元;伤残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约100万元;一直奔走为念X伸冤的姐姐念建兰的误工费60万元;念X儿子的心理治疗费用20万元;以及申请赔偿数额最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万元,包括念X被4次判决死刑的精神抚慰金500万元,其父母双亲在错案期间去世的精神抚慰金500万元。

国家赔偿法第4章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中,规定了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是支付赔偿金,且国家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人身自由赔偿、人身健康赔偿、经济损失赔偿、财产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内容。念X所申请的国家赔偿包括了以上五个方面的内容,就这一点来说,他有权提出以上种种赔偿申请。

精神抚慰金未必全数获支持

湖北佘XX含冤入狱被羁押3995天,荆门中院赔偿佘XX70万元,且不包含精神损害赔偿;河南赵XX案,商丘中院赔付赵XX国家赔偿金和困难补助费65万元,且没有精神损害赔偿;浙江张X、张XX案,二人被判无罪前已被羁押3596天,浙江高院分别赔偿二人110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河南李XX案,被捕入狱羁押3143天,南阳中院赔偿李XX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57万元、精神抚慰金15万元

据统计,司法赔偿案件的获赔比例约33.74%,从已知的一些国家赔偿案例来看,这其中不乏比念X羁押时间久、受冤案影响更严重的受害人。佘XX、赵XX之所以没有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因为当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无据,2010年国家赔偿法修改后精神损害被纳入了国家赔偿范围,且精神损害抚慰金有逐年增高的趋势。

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一条只规定了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并没有明确界定何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如何确定,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中具有重要作用。

精神损害是一种纯粹的精神利益损失、非财产性损失。精神痛苦包括人格权受侵害而遭受的生理和心理上的痛苦,是一种主观的心理感受,没有特别的学理界定,因此,也无法用金钱予以衡量。在司法实践中,各省市依据本省市的司法实践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对确定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抚慰金做出了具体规定。

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国家赔偿工作中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中规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以丧失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为主要依据,结合其他损害或者损失的情况综合确定,最高不超过30万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审判中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的会议纪要》中明确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以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损害等国家赔偿总额的50%为基准,再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当增减,以其总额的100%为上限,在这一空间内确定具体数额。

因此,从司法实践经验来看,还未有过精神损害赔偿大于其他赔偿数额的先例,虽然法律层面对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没有具体规定,但不等于现实中可以无限制要求赔偿。当然,提出10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是念X的权利,但最终的赔偿数额还需要国家赔偿机关依据法律和事实来确定。

赔偿之外还应有什么救济

国家赔偿体现的是宪法中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之精神。精神损害赔偿的本质,就在于通过对遭受身体和精神痛苦的受害人进行赔偿,来达到减轻其精神痛苦并给予其精神慰藉的目的。对于蒙冤者来说,除了限制人身自由之外,其个人以及家人身心健康都会受到很大影响,单纯的经济赔偿对于蒙冤者来说只能稍以慰藉。

然而,目前我国刑事赔偿范围不宽、标准不高,多数情况下不能对蒙冤者受损权益实现充分全面恢复。而对制造冤案的司法工作人员进行追责,或许对蒙冤者的心理慰藉作用更大。

除了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层面对蒙冤者进行经济赔偿,还应当创新多元的救济补偿机制。很多无辜者被释放后,出现焦虑、沮丧、抑郁等心理疾病,致使社会疏离、情感冷漠、缺乏积极的社会适应能力和再就业能力,既然国家赔偿申请人的损害是由公权力侵权所造成的,国家就有责任帮助其恢复正常的社会生活,应当从心理疏导、工作恢复、职业技能培训、医疗保险等多方面建立综合救济机制,以帮助国家赔偿申请人重新融入社会。

他山之石

美国将就业培训列入赔偿范围

美国是世界上较为重视刑事赔偿制度的国家,国会制定的《对于人民受联邦法院错误判决之救济法》、《联邦侵权赔偿法》和《无辜者保护法》,对美国联邦的刑事赔偿做了较为系统的规定。

在美国,刑事赔偿一般都有最高赔偿额的限制,但《无辜者保护法》中区分了被错误关押和被错判死刑关押两种情况,被错误关押每年最高赔偿5万美元,被错判死刑关押每年最高赔偿10万美元。

此外,美国一些州的赔偿法律中还规定了服务条款,如康涅狄格州规定赔偿范围包括就业培训、咨询等费用;佛蒙特州提供最多10年的州健康计划服务;北卡罗来纳州提供工作技能培训和学费。

国家赔偿法修改案终获通过

29日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该法对行政赔偿、刑事赔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等作出规定。相关修改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细读修改案全稿,尽管还有很多遗憾,但是相对于曾被国人讥笑为国家不赔法的原法案,实在可以说一次艰难的进步。

1、超期错拘可获国家赔偿

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没有犯罪事实和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捕、错判的,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但是,依照法定程序拘捕的人,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是否应给予国家赔偿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修改相关规定对此进行了明确。

新的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点评:现实中存在国家机关的合法行为对公民造成损害而公民却得不到赔偿的现象。这次法律中删除了违法的表述,将有利于减少这类情况的发生。可以说,这是此次法律修改最大的亮点。违法二字给国家赔偿设置了障碍,国家赔偿法是救济法而不是监督法,解决的是受害人的权利是否受到侵害的问题。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先行拘留,并对拘留期限作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在综合各方意见后,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将国家赔偿法的相关条款修改为: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2、精神损害首次纳入国家赔偿

2009年底,蒙冤入狱13年后被释放的河南农民胥某祥,在经历4年多的漫长索赔之路后,终于获得国家赔偿。但赔偿委员会在赔偿决定书中表示,胥某祥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这项请求不予支持。

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类似赔偿决定表述将成为历史。新的法律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点评:国家机关以公权力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有时精神上的痛苦是很严重的。精神损害赔偿对受害人是一种补偿和安慰,对致害者是一种警戒和教育,将会减少损害他人人格、人身权的侵权行为的发生,也体现了公民的尊严。

但是,修改后国家赔偿法并没有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这可能是该条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必须尽快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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