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债权转让需告知债务人吗
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时要通知债务人,如果不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产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二、债权转让后是否可以继续起诉债务人
不能。合法的债权转让后,第三人取得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原债权人退出债权债务合同的法律关系。也就是原债权人转让之后对原来的债权债务合同没有利害关系,不符合起诉的主体资格。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原告主体不适格,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受理。若原债权人基于与债务人存在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不能基于已经转让的债权起诉。
三、债权转移后担保也随之转移吗
债权抓人女的担保物权会随之转让,法律规定债权转让的,其从权利也一并转让,担保物权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所以会随之转让。当事人设立担保物权的,应当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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