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证离婚后该如何处理
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取得房屋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市场价值计算,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对方无权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并不是意味着婚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而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
二、离婚房产纠纷的审理期限
房产纠纷官司的时间一般在六个月左右。一般情况下,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需要在七日内立案。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审理时间是在三个月内,普通程序为六个月作出一审判决。如果一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
三、夫妻名下房产过户一方费用
夫妻名下房产过户一方费用是工本费。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单方名下房产过户给对方的,需要双方携带身份证明、户口本、结婚证、房权证、过户确权审批表到房管部门办理,共有财产变更免税。
根据《契税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n(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n(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n(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n(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n(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n(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n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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