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业费迟交后应不应支付违约金如何处理
关于业主逾期未支付物业费用,并对延迟履行作出相应约定违约金的情形,违约方需在支付该约定违约金之后,仍需继续依据合同,履行其所应付的债务责任。对于物业服务人员已按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的情况下,业主无权以未实际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理由,拒绝支付应缴的物业费用。若业主违反约定,逾期未能按时支付物业费用,物业服务人员有权向其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予以支付;
如若在合理期限届满时,业主仍未支付相关款项,物业服务人员可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解决此问题。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逾期交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应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的5‰比例交纳违约金
二、物业费违约金有这么高?
确实存在物业费违约金的相关法律规定,上限为实际损失的30%。关于违约金的详细分类如下:
1.根据违约金产生的具体原因,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
2.再进一步细分,根据设定约定违约金的主要作用,我们可以将其区分归纳为赔偿性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以及责任限制性违约金三大类;
3.根据是否特指向某项违约行为,又可以将约定违约金细分为概括性与具体性两种。
违约金,这一术语实际上就是指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无法履行或者未达适当履行标准时,依照合同规定,需向对方支付的一定额度的货币作为违约行为的代价。
从性质角度来看,违约金可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两大类别,而这两者都应被视为作为担保物权的一部分,纳入担保范围之内。对于金额方面的限制留白,若双方已事先达成约定违约金的金额,即可按照协议执行;然而如果违约金数额过高导致超过实际损失,则需要相应地减小数值或者严重低于实际损失时,则需要适当加大数额。当涉及计入担保范围内的违约金调整时,请务必遵照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最后裁定的确切数额进行。除此之外,违约金的支付标的物通常为货币,但当事人亦有权就违约金支付的标的物协商设定为货币以外的其他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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