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的区别
时间:2023-07-26 10:11:34 35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的区别有:

1、破产清算可以是因为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公司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等,但是强制清算只能是因为企业法人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破产清算可以由公司自行清算,强制清算要严格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程序进行。

强制清算的特点

(1)申请人:债权人/股东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定,在上述清算情形出现后即意味着自行清算到强制清算的转换,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如未提起清算申请,股东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将强制清算的申请主体扩大到股东。

(2)法院指定清算组,清算方案经法院确认后执行

在强制清算程序中法院介入的程度比破产清算而言相对有限,法院在强制清算中主要职责包括指定和更换清算组成员、确认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决定是否延长清算期限、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但应当注意的是,公司清算案件中法院的职责并不仅是指定完清算组成员,而是监督整个清算程序、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后,案件才算审结。

(3)清偿债务方面,引入协商机制

清偿公司财产无法清偿债务时不必然进入破产程序,即,如果公司清算中出现破产原因时,债权人能够基于意思自治自行协商通过债务清偿方案,则无必要当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只有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从而提高了清算效率,节约经济成本。

(4)法院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后,凭裁定办理注销手续。

人民法院通常是一个公司强制清算的组织者当一个公司,他自己内部无法组建起清算组,那么就必须通过法院来进行指定。如果一个公司他解散逾期或者并没有成立清算组或者成立清算组,但是公司内部的清算组成员故意来拖延清算,这些情况都是可以去法院请求指定清算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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