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对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法定时限为十五日。倘若在这十五个自然日内,相关方未能就此问题提出有效异议,或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表达出接受法院管辖的意愿,那么将被视为其已经自动放弃了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此后便无法再次提出此类请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若人民法院发现该案并不适宜由审判员一人单独进行审理,应依法裁定转为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如有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对当事人所提出的异议进行严格审查,若异议成立,则应依法裁定转为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反之,若异议不成立,则应依法裁定予以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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