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被羁押之人被带至拘留所的那一刻起,拘留的时长即开始进行计算。若先行拘留二十四小时再释放,且之后再次予以拘留,其有效期也相对固定,最长可达三十七日之久。在此期间,公安机关可以利用三十日内的期限进行侦查,并在完成此阶段工作后,向上诉法院申请批准逮捕。而检察院则需要在七日内对相关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若在这七日内,检察院未能签发《逮捕证》,那么公安机关便需将涉案人员释放。若涉及刑事拘留,通常情况下,只有在案件判决结果公布之后,警方才会通知家属,以防止可能出现的串供现象。
至于行政拘留,警方通常会立即通知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一十七条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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