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泉州个人户籍资料查询法律依据是什么
《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闽公综〔2017〕348号)第一百九十六条对外提供公安人口信息服务的职能统一由部、省、市三级公安信息中心承担。
对外提供公民个人户籍资料由查询对象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
第一百九十七条律师代理案件需要查询户籍资料的,提交下列材料,到查询对象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查询:
(一)司法部门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二)注明委派律师姓名的律师事务所调查专用证明;
(三)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四)《律师执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居民身份证》。
因被告人户籍资料不全导致人民法院无法立案需要查询户籍信息的,可以凭人民法院注明查询对象户籍资料不全的补正书面告知和前款第(二)(三)(四)项申请查询。
律师查询户籍资料只限查询与代理案件当事人有关的情况。公安派出所可以提供相关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户籍地址、民族、公民身份号码。持申请律师执业实习证人员单独申请查询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机关等政法部门以及纪检监察部门因办案调查需要,提交下列材料,到查询对象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查询:
(一)加盖公章并注明查询事由以及查询对象的《调查介绍信》;
(二)查询人工作证件。政法部门以及纪检监察部门因办案调查需要查询,公安派出所可以提供被查询对象及其户内成员姓名、性别、年龄、户籍地址、民族、公民身份号码。
第一百九十九条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未登记户口)公证的,应当由公证人员凭公证机构介绍信、公证人员执业证书和工作证向公安机关申请核查当事人有关户口登记情况。第二百条助产机构或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工作中,发现新生儿父母信息与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记录不一致或者对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有疑义的,可以凭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核查有关有关信息。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接件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关于提供×××户籍人像信息的函》反馈。
(一)《关于协助核查×××户籍人像信息的函》;
(二)住院分娩病案首页基本信息、已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记录或者《出生医学证明》申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二百零一条公民可以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查询本人的户籍资料。户主可以查询本人和户内成员的户籍资料。
第二百零二条公民为新生婴儿取名,可以提交生育服务证件或者县级以上医院相关证明手续或者《结婚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重名情况查询,公安派出所应当当场向群众反馈重名的统计数字,但不得提供重名人身份信息。
第二百零三条户籍资料查询结果可以以口头告知或者出具《户籍资料查询结果》,不得对外提供电子文档。根据查询人需要,《户籍资料查询结果》上可以加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第二百零四条查询户籍资料,应当填写《户籍资料查询申请表》。公安派出所提供查询服务后,应当填写《查询户籍资料登记表》存档。
第二百零五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告知相关部门和查询人,查询的户籍资料仅用于社会管理和公务有关的事务,不得泄露,不得挪作他用,并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保密义务。
二、泉州个人户籍资料查询申请条件
1、律师代理刑事案件或者已进入诉讼阶段的其他案件需要查询户籍资料的;
2、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机关等政法部门以及纪检监察部门因办案调查需要;
3、公民可以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查询本人的户籍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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