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若用人单位未能按时提供离职证明或是未完成相关离职手续的办理,则您将无法顺利进行公积金的提取操作。
这主要是由于当事人并未正式达到离职状态所致。
请您回到原来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查找离职证明的相关档案材料,并经过复印并加盖公章等步骤,随后凭借本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加盖公章的离职证明复印件,再加上您在国内开设的相符银行账号,即可开始办理离职提取流程。
若您仍然无法从原用人单位取得离职证明的复印件,您大可参照“连续失业长达二年以上且家庭生活面临严重困境”的相关条件来提取公积金。
在执行此项提取操作时,首先需要将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等于等于两年;在这段时间内,您需保证在国内并无新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缴纳,如若有新开设的公积金账户,也须将其与原有账户合并进行后续操作用;
最后,您只需要带上身份证件以及国内开立的相符银卡或存款折,便可轻松快捷地完成离职提取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
(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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