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民法典理论认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基于信赖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它强调合同主体和效力的相对性,即只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此特定当事人即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任何第三人不产生拘束力。
传统民法典理论认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基于信赖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它强调合同主体和效力的相对性,即只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此特定当事人即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任何第三人不产生拘束力。
涉他合同满足了当事人特殊利益需要,有利于交易的便利和快捷,它至少有三个方面的意义:
其一,便利当事人。涉他合同涉及到三方当事人,若按一般合同订立,通常至少应签订两份合同。例如,为第三人利益而签订合同,一份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另一份是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合同有效成立后也要履行两次,一次是债务人向债权人给付,另一次是债权人将其所获的利益向第三人给付。而涉他合同仅需一个合同,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一次合同履行,即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极大地便利了当事人,降低了交易成本。
其二,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如在第三人给付合同中,若第三人愿意接受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涉他合同中设定的义务,其是对自己私权的处分,属于私人意思自治的范畴。法律不应予以强加干涉。
其三,现代交易强调快捷、便利,涉他合同极大地简化了交易程序,有利于降低社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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