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款纠纷:北京父子公堂见
时间:2023-07-02 21:22:54 14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徐家获得拆迁款138万余元后,父子反目对簿公堂。前天下午,北京昌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老徐父子互称自己才有权获得拆迁款。

老徐一家居住在昌平区南邵镇,其房屋被纳入政府拆迁项目。老徐起诉说,去年3月,他家与拆迁公司达成补偿协议书,约定将获得拆迁款138万余元,并委托儿子小徐领取款项。此后,小徐领取拆迁款后却只交给老徐一部分,自己留下81万余元。老徐认为自己有权获得拆迁款,要求儿子返还拆迁款81万余元,连同南邵镇优惠回迁楼期房买卖临时协议及购房发票。

前天下午的庭审中,小徐出庭应诉。他表示,房屋虽然登记在父亲名下,却是自己出资建造的,因此所有权应属于自己。但因父亲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小徐提出希望法院确定拆迁款份额,自己和父亲各取得一部分。小徐还邀请7名证人到庭,证明房子是自己出资建造的。但老徐表示,这些人是小徐妻子的近亲属,证言不具备可信性。

因双方各持己见,法院宣判休庭,择日宣判此案。

父亲去世母子同住为争房产对簿公堂

父亲去世留下一处房产,母子二人共同居住。因对房产所有权产生

父亲去世留下一处房产,母子二人共同居住。因对房产所有权产生争议,母亲史某将儿子小许诉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要求继承此处房产。

史某诉称,1980年,父亲许先生生前所在的工作单位将位于门头沟区的某处住宅分配给其居住使用。1993年,该房屋参加了房改,由儿子小许出资8200元用于交纳购房费用后,许先生于1995年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2006年,许先生因病去世后,由于儿子小许没有住房就与母亲史某许一同居住在这所房屋内。此处房产是其与丈夫许先生的共同财产,现许先生已亡故,而且自己年事已高,又患有多种疾病,而且小许与其共同居住期间非但没有恪尽赡养义务,而且还对其进行打骂。因此,请求继承此处房产。

小许辨称,购买此处房产的资金全部是其出资的,而且其也无其他住所,故不同意史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小许为购买此处房产出资8200元,但并不能作为取得楼房所有权的依据,应作为夫妻的共同债务处理。许先生亡故后,应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析出归妻子所有,另一半作为遗产由儿子继承,故将此处房产判给史某所有,但史某付给儿子小许房屋折价款56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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