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合伙法》的规定,如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只出资,不负责经营,如何支付股息,应根据签署的《合伙协议》确定。合伙协议未约定的,由合伙人协商确定。
有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法第十八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及其主要营业地的所在地(2)合伙企业的宗旨和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和住所(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金额和支付期限(五)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6)合伙事务的执行(7)加入和退出合伙企业(VIII)争议解决(9)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办理;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和分享;如果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合伙协议不得规定将所有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所有损失,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合伙人责任的性质是补充责任
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的顺序决定了合伙人首先以合伙企业的共同财产向债权人承担连带债务,然后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债务。合伙企业的共同财产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的,合伙人不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合伙人应当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偿还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这主要取决于法律对出资对象的类型和合伙人的出资额一般没有限制。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法律责任,其责任规则如下:
(1)每个合伙人负责清偿合伙企业的全部债务。一旦合伙企业债权人要求全部、部分或个别合伙人偿还债务,被请求人有义务偿还债务(2)其偿还行为也具有向其他合伙人偿还债务的效力(3)如果其偿还的债务超过其份额,其有权就超出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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